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余亚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秀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支付货款1000元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起至还清时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17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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