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林小琨与你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你社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社支付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集体分配款13000元给原告林小琨等。限你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