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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03民初1380号
发布时间:2019-09-02 10:0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塘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林小琨与你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你社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社支付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集体分配款13000元给原告林小琨等。限你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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