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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03民初1499号
发布时间:2019-09-02 10:1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19)粤0803民初1499号   

 

林佳妍、闫喜文:

本院受理原告庞志英、王煜剑与被告林佳妍、第三人湛江市创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闫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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