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993号
陈建春、陈明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陈建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29840元、利息52263.29元、违约金11000元,之后的本金、息费按《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还清之日止;原告对陈建春名下的粤G93R69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明荣对上述第一判决项确定的被告陈建春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36.61元(原告已预付)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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