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2575号
林卓华:
本院受理原告叶悦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退还租赁的押金2000元和10个月租金7000元;赔偿4个月经营损失(每个月9000元,货(水、物)损失6000元),共计4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25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