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2110号
林锦庆:
本院受理原告卢武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3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收取受理费125元,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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