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2687号
黄海印、黄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52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20日9:3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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