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2069号
陈德: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60438.5元及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10日的违约金以1730438.5元为基数,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4月1日的违约金以1630438.5元为基数,2019年4月2日止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则以1560438.5元为基数);支付原告保全担保的保险费3632.4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4362.23元、保全费5000元,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9409.3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承担受理费4952.8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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