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2168号
周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叶伟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68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你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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