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海民:
本院受理原告洪林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海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洪林球货款11000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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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