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398号
杨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中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杨晓辉偿还拖欠货款贰仟玖佰陆拾元整(人民币296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起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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