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654号
许澳杰:
本院受理原告陈真龙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1802.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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