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 民再6号
湛江市五洲实业发展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湘富诉你及原审被告湛江市外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19)粤0803 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二、限原审被告湛江市五洲实业发展公司、湛江市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在湛江市五洲实业发展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录塘路24号A8幢首层08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审原告刘湘富名下,相关费用由原审原告刘湘富承担;三、驳回原审原告刘湘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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