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29号
湛江砖瓦厂:
本院受理原告光曜钱塘(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光曜钱塘(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672.7元,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