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443号
吴治平:
本院受理原告彭球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球生偿还160110.33元及利息(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的利息为7051.17元,从2018年9月4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160110.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收取受理费3933.32元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