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616号
杨俊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杨俊秋偿还原告计至2019年7月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889.63元、利息600.61元、费用1427.87元、应收利息24.9元,共计人民币6943.0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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