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201号
吴保生、朱惠常、吴杰、吴文妙:
本院受理原告梁喜春诉被告吴保生、朱惠常、吴杰、吴文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803民初1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邀请监督卡、廉洁司法承诺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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