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502号
庞美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庞美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7月2日止拖欠的本金46484.73元、利息4949.76元、违约金11135.66元,合计62570.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25元,由被告庞美强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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