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490号
唐才梅: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撤销(2015)湛霞法执字第613号《执行裁定书》,并不得执行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7号之一第一层1号、2号商场、第二层商场、夹层商场、地下停车场的房地;2、请求确认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7号之一第一层1号、2号商场、第二层商场、夹层商场、地下停车场的房地产为原告所有;3、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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