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519号
庞彬华、庞秋燕:
本院受理原告卓悦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庞彬华、庞秋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悦耿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二、限被告庞彬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悦耿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2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三、驳回原告卓悦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庞彬华与被告庞秋燕共同负担1050元,由被告庞彬华负担余下的7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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