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485号
张志周: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志周立即清偿所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5月15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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