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695号
何土轩:
原告吴慧鸿诉被告陈康强、何土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录塘路24号A3栋705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784036号)的房产。二、驳回原告吴慧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陈康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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