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564号
朱天伦: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400元;2.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