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030号
张粤明、张筱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波诉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拥有湛江市霞山区岭南路4号之一1栋3门305房的75%的继承权;2.所有法律文书采用短信送达并将送达电话电话号码反映在判决书上(理由,不同意“公告”送达书中反映)。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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