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315号
陈文清、黄麒瑄、黄琦、黄芯妮、黄宏权、黄宏炳、黄少珠、黄少莲、黄宏珍、黄文泉:
原告谢保珍、黄桂琼、邱锦娟诉被告黄文泉、黄芯妮、陈文清、黄麒瑄、黄琦、黄宏权、黄宏炳、黄少珠、黄少莲、黄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文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保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二、限被告黄文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桂琼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三、限被告黄文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锦娟偿还借款本金98400元及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四、被告陈文清、黄麒瑄、黄琦、黄宏权、黄宏炳、黄少珠、黄少莲、黄宏珍、黄芯妮应在继承黄宏森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告黄文泉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谢保珍、黄桂琼、邱锦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6元,申请费1552元,由被告黄文泉、陈文清、黄麒瑄、黄琦、黄宏权、黄宏炳、黄少珠、黄少莲、黄宏珍、黄芯妮共同负担受理费4396元,被告黄文泉负担申请费155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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