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 正文详情
(2020)粤0803民初2076号
发布时间:2020-09-10 11:4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076号

吴金存、刘培珍: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吴金存、刘培珍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息合计196391.32元,其中本金97500元及利息98891.32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止,以后续计。其中利息从2013年7月19日起按贷款逾期年利率14.64%计算至该笔借款本息还清为止);2.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吴金存、刘培珍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编号:海头农信(2009)抵字第149号】合法有效,判令原告对被告吴金存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创新路二巷78号左边,面积187.13平方米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275584号),在抵押物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吴金存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创新路二巷78号,使用权面积27.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湛国用(2002)字第15605215号】,在抵押物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吴金存、刘培珍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陈书记员)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办公室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