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113号
庞浩兴:
本院受理原告李秋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未还借款本金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未还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7月29日起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案所支出的路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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