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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03民初62号
发布时间:2020-09-22 09:0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富浩:

    原告朱健华诉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军、张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健华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以及以3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808元,申请费5000元,其他费用300元,由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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