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0803民初574号
刘明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被告刘明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刘明特于2018年2月8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06700218026677566);二、限被告刘明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2923.09元、利息(其中2020年1月22日前尚欠的利息为72067.35元,2020年1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02923.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付);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刘明特所有的位于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南61号龙泉湾花园B幢23A06房【证号:粤(2018)湛江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0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7.06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407.06元由被告刘明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