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0803民初686号
符炜铭: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诉被告符炜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符炜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费用1609元及违约金(以1609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驳回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符炜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0759-2368932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