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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03民初1159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0-09-23 09:2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邹永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邹永康借款本金180000元及支付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0元,其他费用300元,由被告王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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