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492号
彭碧兰:
本院受理原告吴嘉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吴思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每月支付500元;3、婚内无共同财产;4、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本人承担;5、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下午3时在本院五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七号之二霞山法院综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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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959 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