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819号
苏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苏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07.56元以及计至2019年10月27日止的利息和复利2975.27元,2019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手续费(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二、限被告苏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计至2019年10月27日止的违约金920.44元,2019年10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收费标准》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的利息、复利以及违约金总计按被告苏志强应支付的债务款项为本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5.08元,由被告苏志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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