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海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海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27日的透支本金16751.4元、利息1622.84元、违约金702.94元、其他费用199.14元,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91元,其他费用300元,由被告吴海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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