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613号
林健武:
本院受理原告吴怡建与被告林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0)粤0803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林健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怡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健武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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