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729号
谭乾敏、陈小飞、湛江市特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刘国泰诉被告谭乾敏、陈小飞、湛江市特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谭乾敏、陈小飞、湛江市特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国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谭乾敏、陈小飞、湛江市特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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