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825号
梁友富、湛江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梁华京诉被告陈国雄、梁友富,第三人广东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开发公司、湛江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华京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124.01元,由原告梁华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236899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