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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03 民初2219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0-12-15 11:2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0)粤0803 民初2219号

徐闻县宏儒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徐闻县丹叶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陈文娟、梁堪从、黄小雄、徐闻县贵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国富、李玉兰、谢培霄: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闻县宏儒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偿还计至2020年7月20日的贷款本金17000000元、利息604867.59元,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之间的应付利息按年利率8.075%计算,2020年8月1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应付利息按年利率12.1125%计算;二、确认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与被告广东徐闻县丹叶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湛麻万豪农信(2019)抵字第035号]有效;三、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对被告广东徐闻县丹叶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闻县207国道头铺路段西(城北头铺信诚车场西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文娟、梁堪从、黄小雄、徐闻县贵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国富、李玉兰、谢培霄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徐闻县宏儒贸易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429.2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徐闻县宏儒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徐闻县丹叶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陈文娟、梁堪从、黄小雄、徐闻县贵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国富、李玉兰、谢培霄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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