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光毫、陈朝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朱光毫、陈朝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150.65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3246.04元,2020年5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光毫、陈朝英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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