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明高、杨奋: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明高、杨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德偿还代偿款14095元并支付利息(以代偿款140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陈国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38元,由被告陈明高、杨奋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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