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梦、陈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联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小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联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陈晓华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王小梦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付),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王小梦、陈晓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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