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殷浩特:
本院受理原告黄涛诉你及陈彩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803民初186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殷浩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涛支付拖欠工程款40596元及利息(利息以4059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4.9元,由被告殷浩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案主审法官张荣,书记员李妙丹
联系方式:0759-2368932,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七号之二霞山区人民法院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