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志鹏、陈立志、王桂英、苏子棋、苏有登、陈小妹、苏瑞灿、苏尚建、王小玲、邓业亮、邓立坚、李玉球、黄振星、江凤莲、洪庆军、卢金兰、陈朝俊、陈芝记、陈少清:
本院受理原告吴尚芫诉你们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志、王桂英应赔偿原告吴尚芫合理损失13012.57元。二、被告卢金兰应赔偿原告吴尚芫合理损失13012.57元。三、被告陈芝记、陈少清应赔偿原告吴尚芫合理损失13012.57元。四、被告苏有登、陈小妹应赔偿原告吴尚芫合理损失8012.57元。五、被告苏尚建、王小玲应赔偿原告吴尚芫合理损失13012.57元。六、被告邓立坚、李玉球应赔偿原告吴尚芫合理损失8012.57元。七、被告江凤莲应赔偿原告吴尚芫合理损失13012.57元。上述赔偿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对上述赔偿金额,被告陈立志、王桂英、苏有登、陈小妹、苏尚建、王小玲、邓立坚、李玉球、江凤莲、卢金兰、陈芝记、陈少清之间互负连带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7.28元,其他费用300元,由原告吴尚芫负担1900.08元,由被告陈立志、王桂英负担303.89元,由苏有登、陈小妹负担303.88元,由苏尚建、王小玲负担303.89元,由邓立坚、李玉球负担303.87元,由江凤莲负担303.89元,由卢金兰负担303.89元,由陈芝记、陈少清负担303.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