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1791号
张鸣涛:
本院受理原告林雄彪诉被告张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张鸣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雄彪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4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鸣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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