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泰洪、陈瑞洪:
本院受理原告黎梅华与陈泰洪、陈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民事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泰洪、陈瑞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远新偿还借款本金62000元并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2000元为基数,自2000年9月30日起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黎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413.7元,由被告陈泰洪、陈瑞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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