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鲁东成、李从弟、湛江市纳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霞与鲁东成、李从弟、湛江市纳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民事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鲁东成、湛江市纳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艳霞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艳霞对被告李从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00元(原告已预付),公告费3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鲁东成、湛江市纳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2368932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