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钟童:
原告黄华文与被告金钟童、黄文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803民初248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金钟童、黄文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华文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的利息121000元,2020年6月28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金钟童、黄文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华文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被告金钟童、黄文景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