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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21 17:56   来源:未知

霞山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

 

    第一条 本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本院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本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三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四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本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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