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19年5月15日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讨论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审判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公开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宣判、审限、结案、移送、归档等环节运行进行组织、引导、监督、制约的过程。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审判流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明确办理案件各个环节的操作标准和要求,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和行为规范。
(二)保障效率。审判流程管理重在通过对办案流程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职责明晰。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自动监控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各层级主体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审判执行活动的公正、高效开展。
(四)智能服务。审判流程管理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通过实时提示、预警、催办、系统锁定、信息汇总、审批把关等方式,为法官办案,领导决策、层级管理提供智能化服务。
第四条 审判流程管理依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业务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数据平台,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本院审判流程的专门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审判流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和服务工作;各审判业务庭按职责划分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各项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办理案件必须全流程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上操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录入案件信息。确实需要修改流程信息的,应当由承办人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在三日内审批并转技术部门办理。
第二章 管理节点
第一节 立案
第七条 各类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由立案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执行。
第八条 立案庭收到起诉状、申请书后,对符合条件且没有其他不属于立案范围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认为需要补充必要材料的,立案庭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充的材料。在材料补齐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书。
第九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存在不属于立案范围情形的,由审判庭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条 立案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类别、案由、适用程序等,录入立案信息并编立案号;编立案号的时间,即为案件立案时间。
第十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的规定,立案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以及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规定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交的,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立案庭审查后呈报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立案庭应当在登记立案次日起三日内通知并将案卷或相关材料移送相关案件承办业务庭,承办业务庭应当在接收时清点案卷或相关材料数量,办理交接手续;承办业务庭对案件有异议的,应在三日内向院长书面提出异议,院长同意后再由立案庭作变更处理。
第十四条 立案庭接收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作出裁定,同时办理执行立案手续,将生效民事裁定书、申请书、财产线索等材料移交执行庭实施。
对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的诉前保全案件,立案庭应当依法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并移交执行庭执行。
第十五条 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案件,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五日内立案(财产保全案件则为二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审判庭,并说明原因。
第二节 分案
第十六条 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团队建设基础上,实行系统随机分案为主,手动分案为辅的案件分流方式。
第十七条 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及审判团队的职能、分工,循环分配承办法官,或者结合各法官办案能力、办案指标、未结案件数量等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应于接收案件卷宗材料后三日内,在综合业务系统签收案件;案件承办人一经确定后一般不得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可申请变更:
(一)承办法官对案件有回避情形的;
(二)承办法官因健康、生育、外出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离岗一个月以上的;
(三)与其他法官承办的案件之间存在关联,且由该法官审理更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
第十九条 变更承办法官的,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变更审批表和卷宗的当日将变更情况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第三节 排期
第二十条 对于公开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跟案书记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及开庭地点等开庭事项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对于简易程序案件,跟案书记员至迟在开庭前一日,在综合业务系统内完成独任承办法官、开庭时间及开庭地点等事项的录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案件排期开庭事项公告后,无法定事由,一般不得变更;因故不能如期开庭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及时将变更情况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类案件的开庭时间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承办法官的工作安排及时安排,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节 送达
第二十三条 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接到送达委托书的业务庭、法官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在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以及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书记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自诉状、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 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下落不明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开庭时无需再向其公告送达传票。
第五节 保全、证据交换和调取证据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于执行申请的,由案件承办合议庭、承办法官审查后及时作出裁定,并将生效裁定、申请书、担保书、财产线索等材料移交立案庭执行立案,立案庭登记立案后交由执行庭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官应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结果清单移送案件承办法官备案,并将执行结果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负责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三十一条 民事案件的证据需要交换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并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庭前交换证据时间由法官助理、书记员确定。
庭前交换证据由法官助理主持,书记员对交换证据的过程进行记录。交换的证据应当附有证据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进行庭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调查令的,必须提出申请,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理。
第六节 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跟案书记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做好庭审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庭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意见。
第三十五条 法官助理根据法官要求参加庭审,重大案件应当参加庭审。
第三十六条 法官助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庭审准备工作的落实,提示法官按照指定时间开庭,并将有关诉讼事项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收转案卷及其它材料;
(三)查找并为法官办案提供可供参考的法律条文、解释、案例;
(四)根据法官指导草拟法律文书;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核实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及信息录入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件卷宗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节 审限
第三十七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计算,至结案之日止。
第三十八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审查期限,均应严格执行现行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案件实际审理或审查天数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为超审限,但有重新计算、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和在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前按法律规定办理扣除、中止和延长审限手续的除外。
第四十条 承办法官申请诉讼程序变更、审限扣除、中止、延长等,应在综合业务系统提交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等审批。
第四十一条 案件延长审限的,需由承办法官呈报院长批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案件诉讼程序发生变更以及审限发生延长、重新计算、不计入等变更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将事由、依据及期限告知当事人。
第八节 宣判
第四十三条 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需公开宣告判决。
第四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及时将宣判时间、宣判地点、宣判人员等宣判事项告知当事人。
宣判时间应当如实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第四十五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必须在宣判后五日内向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其他案件必须在宣判后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在案件宣判后立即发送裁判文书。
第四十六条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准许离婚的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四十七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对符合公布条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和校对后在互联网公布。
第九节 结案
第四十八条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判或者执行完毕后,应当办理结案手续,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结案信息。
第四十九条 结案法律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书记员应将送达时间如实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受送达人在宣判笔录、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上签收的日期;
(二)受送达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在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上签收的日期;
(三)留置送达的,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确认的有效地址的日期;
(四)公告送达的,公告期满之日;
(五)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
(六)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或者受送达人本人、代收人员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收取的,以文书退回的日期;
(七)邮寄送达的,邮件有效签收的,依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邮件被退回的,依据本条第(六)项规定执行。
第十节 移送
第五十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由跟案书记员负责送达。
上级人民法院调取案卷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调取和送达。
上述工作的移送车辆由办公室安排。
第五十一条 上级法院退回的案卷,由立案庭负责接收、登记、分发。
第五十二条 除涉外案件和公告送达的案件外,书记员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上诉状和答辩状送达、装订归档、录入信息、借卷、移送上级法院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上级法院调卷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接到调卷通知后七日内移送案件卷宗,至迟不超过十日。
第五十四条 移送卷宗材料应当进行登记、签收,并于当日内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卷宗移送信息。
第十一节 归档
第五十五条 各类案件审结、办结后,书记员应及时将案件卷宗装订后予以归档。收到上级法院退回案卷后一个月内将案卷按规定归档或归还。
第五十六条 书记员应在归档前完成案件归档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对案件信息进行自查。
第五十七条 档案室在收到归档的案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案卷是否符合归档标准。年终结案、归档高峰期间,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不符合归档标准以及案件信息有误的案卷不予归档,并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合议庭进行修改;案卷审查合格的,应当接收案卷,并即时录入归档完成信息;归档完成后,不得对案件信息做任何改动。
第三章 流程监控
第五十八条 审判流程的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综合业务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自动提示和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案件审理期限实行监控,定时将审限警示以及超审限未结案件向全院通报,并督促相关案件承办单位抓紧审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六十条 依托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立和完善当事人对审判流程信息投诉、举报处理和反馈的机制。
第六十一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审判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公布审判运行态势。
第六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运用综合业务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作为法官办案质量、效率评估、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应当纳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关于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2003年5月23日施行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