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22号
蓝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2506元及支付已发生的利息18900元;3、判令被告以本金1125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本金之日止;4、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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